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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读者为代铜材料惋惜的同时提出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利益纠纷

1998-05-31 来源:光明日报 叶辉 我有话说

本报杭州5月30日电(记者叶辉)本报“新闻聚焦”《代铜材料为何七年徘徊》一文刊出后,在浙江持续引起反响,许多读者在惋惜这项成果7年无法产业化的同时提出,灯塔村和盛纯乐应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利益纠纷必须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浙江省社科院科研人员项义华认为,《光明日报》的报道反映的问题很有典型意义。代铜材料的际遇实质上是一个利益分配问题,是利益如何协调、用何种方式协调的问题。从报道看来,一开始利益关系就不明朗、不规范,没有在法律的意义上对各方的利益作出明确界定。灯塔村一方怕这项成果搞大了控制不住,使村里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村里的利益肯定有其正当合理的一面,但其中是否有不当得利的因素?我不了解此事的具体细节,不过从许多类似的情况来看,往往是某些个人的不正当利益与集体的正当利益混在一起,使问题复杂化了。从长远角度来看,企业规模扩大了,作为投资的一方,村里的集体利益应该是能得到保障的。当然,要保障村里的利益必须通过规范的方式,最近的一次合资过程中把村里排除在董事会之外,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他们毕竟是投资的一方,他们的合法利益必须得到保障。当地领导从整个地区的经济利益考虑,大力促成合资,这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值得肯定的。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我看还是不要直接用行政干预的方式为妥,行政干预会扭曲利益关系的协调方式。对盛纯乐来说,他因为受聘于村里,是压铸厂的法人代表,他担心自己若不顾村里反对离开或将专利转让出去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顾虑是可以理解的。不过,要解决他与村里的纠纷,还是应该通过法律的途径。只有在法律中寻找合理的依据,才能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浙江法联律师事务所经济部一位青年律师读到《代铜材料为何七年徘徊》后,深为各方不懂法律而感到悲哀。他认为,代铜材料的纠纷必须用法律来解决。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应属于发明人,任何人不得干涉。灯塔村原书记的行为已侵犯了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村里认为该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则应该要求专利管理机关或法院确认该专利归属,而灯塔村却没有这样做。既然该专利属于非职务发明,发明人就当然拥有对该专利的支配权,他完全有权转让该项专利或以专利作股,将该成果产业化。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2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在此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他将失去胜诉权。可是7年中,盛纯乐却一直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犯,即使这样也还来得及,他现在还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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